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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妊娠未满6个月 丈夫诉请离婚被裁定驳回
发布时间:2011-07-13 08:46: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符慧宁)   妻子中止妊娠未满6个月,丈夫起诉要离婚,2011年7月12日,广西龙胜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丈夫的起诉。

    林兵与利珊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儿子林凯。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9月中询,两人因性格不和分居,丈夫林兵搬出家中,在外租房居住。2010年9月30日,利珊被确认已怀有身孕,林兵虽经家人、朋友规劝,一直不愿回家。妻子利珊经过反复考虑,于2011年2月到县医院做了引产手术。2011年6月,林兵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利珊离婚。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妻子利珊于2月份引产,至今尚未满6个月,丈夫林兵起诉要求离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遂依法裁定驳回了丈夫的起诉。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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