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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被“骗婚” 强行索要财物起纷争
发布时间:2011-07-13 10:11: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因新娘没有到场参加婚礼,导致婚礼泡汤,上门女婿自感被“骗婚”了,气愤之下到新娘家索要财物,由此引起纷争。近日,法院给出了说法。
黄德福(59岁)、马小壮(30岁)同村人,黄德福欲招马小壮为上门女婿,双方协商一致后,定于2006年农历腊月14日,为马小壮与黄德福二女黄婵举行婚礼。婚礼当天,马小壮到黄家后,发现新娘黄婵没有到场参加婚礼,遂悻悻而去。2007年2月20日晚,马小壮召集几十人到黄德福家要求黄赔偿其损失30732元,黄妻只好将现有的2000元交给马小壮。2007年6月15日晚,马小壮再次召集几十人到黄德福家,将黄德福家中的29寸创维牌彩色电视机一台、电饭锅一个、棉被一床拉走。为此黄德福向巴马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小壮返还强行索要的2000元及29寸创维牌彩色电视机一台、电饭锅一个、棉被一床。 巴马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小壮认为黄德福故意骗婚强行向黄德福索要2000元人民币到黄德福家强行拉走彩电等的行为侵害了黄德福权益,黄德福请求马小壮返还以上财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由马小壮将其强行索要的2000元人民币、29寸创维牌彩色电视机一台、电饭锅一个、棉被一床返还给黄德福。 一审宣判后,马小壮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马小壮称黄德福骗婚,应赔偿损失30732元,因黄妻只有2000元,是其自愿给付的;彩电等物品是其与黄德福女儿结婚,亲朋好友送的的礼物,自然归其所有;黄德福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 河池中院审理后认为,马小壮如受到伤害和损失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马小壮从黄德福家取得的2000元,不是马小壮送给黄德福女儿礼金。马小壮写好“条子”后,强行黄德福妻子在事先写好的黄德福名字上盖手印,黄德福主张是被迫所签,应无效,法院予以采信。29寸创维牌彩色电视机等马小壮没有举证证实该物品是客人送给自已的或是马小壮送给黄德福的彩礼之前,擅自抢走这些物品,马小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返还给黄德福。对于黄德福作为本案诉讼主体适格问题,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财产系黄德福家的,其作为户主,有权力保护自已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故黄德福作为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至于马小壮因与黄德福女儿结婚不成造成的损失或应退还多少彩礼,应另案解决。 河池中院认为马小壮上诉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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