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丈夫与同村女子关系暧昧 妻子再诉离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7-14 09:03: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杜娟)   2011年7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李美娟与被告刘军根离婚。

    李美娟与刘军根(属再婚)197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随后按习俗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且生有两个儿女现已成家。期间,刘军根与同村曾某关系暧昧,双方为此有一些吵闹,近两年来李美娟一直在外打工,双方未在一起生活。2010年李美娟以刘军根长期与他人姘居,经常殴打原告,分居达10年之久,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2011年原告李美娟再次以与被告刘军根感情破裂、夫妻关系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坚决与刘军根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经政府登记结婚,但属事实婚姻。,婚后因被告与同村曾某关系暧昧,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