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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离家出走3年 丈夫诉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1-07-14 10:05: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璇)
2011年7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黄志军与被告潘琴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黄志军抚养。
潘琴出生三天被抱到黄志军家,由黄志军父母抚养长大。黄志军、潘琴于1999年6月24日登记结婚,2002年2月、2003年1月分别生育一子。婚后,因黄志军怀疑潘琴有第三者和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潘琴与黄志军吵闹后于2008年1月10日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黄志军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潘琴离婚,两小孩由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08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时间超过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小孩,鉴于被告下落不明,对其该诉求依法亦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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