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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被敲诈心生怨恨 邀同学抢劫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7-14 09:55: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付剑 罗来庆)
江西丰城一高中学生因弟弟在学校被人敲诈,竟邀集同学抢劫弟弟学校的学生被判刑。2011年7月1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宣判驳回抗诉,维持了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小龙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小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小俊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小浩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0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小龙、小锋、小俊、小浩和罗某等人携带3把刀翻围墙进入丰城市桥东中学,以小龙弟弟在桥东中学被敲诈为名,在学校自行车棚,逐一将来校的学生杨某、夏某等九人强行押至学校厕所旁,使用威吓、殴打、搜身等方式,劫取杨某等九人共计495元,并将其中一人打伤至轻微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小锋、小俊、小浩分别于2010年8月20日、24日、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龙、小锋、小俊、小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小锋、小俊、小浩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小龙犯罪时亦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判处被告人被告人小龙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小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小俊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小浩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以一审判处的罚金刑畸重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对于各原审被告人的主刑量刑适当,所判处的附加刑数额虽然较高,但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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