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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利率超法律规定 超出部分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1-07-14 10:09: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来庆)
约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被法院判决无效。2011年7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民间借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华银、杜珍欠原告熊国林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0700元,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2009年6月9日,被告刘华银、杜珍夫妇向原告熊国林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1张,注明月息3分,5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熊国林催讨,被告刘华银、杜珍先以各种借口拖而不付,后不知去向,遂酿成纠纷。原告熊国林请求判令被告刘华银、杜珍归还借款50000元,利息25500元(息算至2010年11月9日止,后息算至还清款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熊国林要求按双方约定利率3分支付利息的诉请,约高于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公平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标准贷款月利率4.5%的4倍计算为妥,即月利率为1分8厘。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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