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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年共谋抢劫摩托车 一人落网三人逃亡
发布时间:2011-07-14 10:33: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才华 徐朝飞)   云南镇雄一“四人邦”共谋抢劫摩托车,经商议后,以打“摩的”为幌,在乘车行程中,对车主实施抢劫,将摩托抢走。案发后,其中一人受审获刑,另外三人逃亡在外。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件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雷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雷旭,男,出生于1992年12月13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同案犯江超、江开超(绰号小猫三)、江广,三人均在逃。

    2010年7月29日,被告人雷旭与江超、江开超、江广(三人均在逃)共谋抢劫后,便从镇雄县鱼洞乡街上打了两辆“摩的”去贵州省毕节市。当晚10时许,雷旭和江超打周学斌驾驶的“摩的”、江广和江开超打邓生权驾驶的“摩的”先后回镇雄县黑树镇。次日凌晨零时许,当两辆“摩的”行至黑树镇关口路段时,被告人雷旭和江超对“摩的”驾驶员周学斌实施殴打,将周学斌价值4513元的一辆“钱江”牌二轮摩托车抢走,江广和江开超也对“摩的”驾驶员邓生权实施殴打后,将邓生权价值4800元的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抢走。此后,四人将抢得的两辆摩托车骑到雷旭家中停放。2011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两辆摩托车均已退还受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因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不宜划分主从,应按被告人雷旭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其予以处罚。因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被抢摩托车已追退失主,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从轻处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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