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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装修换业主 员工被辞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07-14 13:49: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彭振林 庄传红)
近日,一起因店面装修变换业主,导致员工被辞退的劳动争议案,在湖北潜江法院法官的努力工作下,成功得到调解,被辞员工关小兰获得了赔偿。
原告关小兰于2001年起一直在三被告腾辉、吴强军、吕翔等人成立的潜江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0月某服饰有限公司声称店面装修,与公司其他劳动者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装修完工后,原告回到该店面上班。此时,该店面已由被告吴强军个人经营,并更名为某名品店。在此之前,某服饰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4月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2010年8月某名品店因经营转向,口头通知原告关小兰解除用工关系。原告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被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原告不服,于2011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32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800元;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11025元;支付2006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原告已缴纳的应由被告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11134.34元,共计44159.34元。 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考虑到,原告在某服饰有限公司虽然工作了近10年,但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某服饰有限公司到庭的股东对劳动者劳动的事实加以否认。劳动争议中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时间太长无法取证,责任在劳动者,原告面临的是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但从法律层面、社会层面去解读案件争议焦点,激发社会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共鸣,彻底、不留痕迹的化解社会矛盾,把妇女的维权工作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使维权工作始终体现出对人的关怀。主审法官于是确立了立足调解、妥善处理的办案方针。多次组织原告和三被告一起调解。经过法官的多次释法析理,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使原、被告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原告与被告之间解除劳动关系;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01年至2010年10月期间的各项经济损失7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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