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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酿苦果 离婚退彩礼
发布时间:2011-07-14 16:36: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樊伟富)   相识一月即登记结婚,婚后一月即分居两地。2011年7月14日,陈建军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就该不该返还父母恩养费、彩礼展开争执。经调解,王瑞华最终同意返还陈建军25000元彩礼。

    2011年3月16日,陈建军经人介绍和王瑞华相识一月后即仓促登记结婚。通过媒人之手,陈建军先后交给王瑞华父母恩养费12900元、礼金30000元。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因家庭琐事及交友等发生纠纷,婚后一月即分居。2011年7月13日,陈建军以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离婚并由王瑞华退还父母恩养费12900元、礼金30000元。庭审中,王瑞华同意离婚,但认为因已与陈建军共同生活,本人并无过错,结婚对其精神、名誉都造成了伤害,不同意退还父母恩养费、彩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此案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因此陈建军要求王瑞华返还彩礼的请求很难获得支持。但法院考虑到原、被告婚后一个月即两地分居,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陈建军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有一定的道理。经调解,最后王瑞华同意返还25000元彩礼,双方调解离婚。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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