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3少年踢倒小卖店门抢劫压伤店主得9包香烟
发布时间:2011-07-18 10:05: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清平)
2011年7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小鹏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0元不等。
2010年11月26日凌晨2时许,李小鹏(1995年3月出生)因无钱上网,在网吧邀集范文(1994年10月出生)、姜仁华(1996年7月出生)与林蕾(在逃),之后四人窜至附近一小店。按照事先安排,先由范文与林蕾二人踢门,然后由李小鹏、姜仁华二人把住在店里的店主叫出来。范文与林蕾二人将门踢倒,店主发现房门被踢倒,便起来扶门,此时范文与林蕾二人再次过来将门踢倒,把正在扶门的店主推倒在地并压制在门板下,李小鹏、姜仁华二人则在柜台内分别劫得极品金圣香烟4包和狮牌雪茄香烟5包,之后四人逃离现场。店主被压伤。经评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24.2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采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控、辩双方均认为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被告人李小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范文、姜仁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三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