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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 负刑责后仍赔偿
发布时间:2011-07-18 16:20: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刑事案件结案后,被告人受到了刑事处罚,受害人又提出民事赔偿,被告仍需赔偿受害人因犯罪所受的损失。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开庭调解了一起因盗伐林木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9年8月22日晚,董能诗、杨连帅、董成书、沈富祖将龙陵县龙山镇董华村董家寨下组小营盘处的集体杉木盗伐了22株,次日董能诗将盗伐的木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木材加工厂;2009年8月24日晚,董能诗、杨连帅、董成书、沈富祖再次将董华村董家寨下组小营盘处的集体杉木盗伐了31株,次日由董能诗将盗伐的木材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售到木材加工厂;2009年8月25日晚,四人第三次将董华村董家寨下组小营盘处的集体杉木盗伐了54株,次日董能诗将盗伐的木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销售给木材加工厂;2009年8月28日晚,董能诗、杨连帅、董成书与董恩书将董华村董家寨下组小营盘处的集体杉木盗伐了28株,后因听到有人说话,四人将木材丢弃在现场后逃离。经过鉴定,董能诗、杨连帅、董成书盗伐的林木伐桩活立木蓄积共计12.7858立方米,沈富祖三次参与盗伐的林木伐桩活立木蓄积共计10.7518立方米。

    董能诗、杨连帅、董成书、沈富祖四人被抓获后,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四人涉嫌盗伐林木罪向龙陵县法院提起公诉,龙陵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没收了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害人的董华村董家寨下组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结案后,董家寨下组向龙陵法院提起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求四被告赔偿集体林木的损失20250元以及协助公安部门抓获盗伐林木者的误工费、交通费和伙食费。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按照林业公安部门测量所得的林木体积远远不足实际的损失,而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并且缴纳了罚金,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主持的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主审法官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向原告方着重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向被告方解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与联系,在审判人员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由四被告赔偿原告因盗伐林木所受的各项损失8000元。现双方的调解协议在法院的监督下已经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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