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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水落石出的案件
作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宣教处 刘晓芬   发布时间:2011-07-18 17:29:53


    我曾是一名基层法官。在基层法庭工作的日子里,我承办的案件不到100件,但其中的一些案件却给我留下了颇为深刻的印象,它们无时不刻地提醒我办案要慎之又慎,就像今年年初审结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这是一起看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2008年11月,被告陈某因货物运输周转需要,向原告刘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分,半年还清。2009年6月,陈某与刘某合伙购买了一台湘B82663货车共同经营,因效益好,陈某于同年12月与刘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刘某将该车的自有部分作价转让给陈某。与此同时,因陈某一时拿不出足够的转让款,其又向刘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2010年7月20日还清,月息600元,到期未还,扣车抵押。至今,以上两笔借款共计50000元,均已到期,被告陈某却只向原告刘某支付了利息9074元,刘某多次向陈某催讨,陈某却以种种理由敷衍,刘某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306元共计5930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2份,用以证明被告陈某先后向原告刘某借款20000元、30000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

    开庭时,律师付某接受原告刘某的特别授权单独出庭,原告刘某没有到庭。

    被告陈某在庭审中辩称,第一笔借款20000元,在还款期限到期以前,被告已经偿还给了原告,只是因为双方是朋友关系,当时没有向刘某要回借条原件,刘某承诺其会自行将借条撕毁。但被告陈某未能向法庭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来证明其已经还款的事实。在调解阶段,被告一再向法庭请求要原告刘某出庭,他要就还款事实与原告刘某当面对质,并说他还要请证人出庭来作证。刘某的律师通过电话与刘某进行沟通,刘某拒不承认陈某已偿还20000元一事。调解未成功。

    按照规定,举证期限到开庭之日即已届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庭,其本人可以不出庭。因此,被告陈某的两项请求,依法是可以不予考虑而直接当庭宣判的。但是,为了避免出现冤案,也为了避免激发作为朋友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我决定暂缓判决,在庭后我找被告陈某谈了话。我详细地询问了他偿还原告刘某20000元的具体时间、地点、在场证人等细节,陈某对答如流,没有丝毫犹豫。通过谈话,凭直觉,我头脑中有了大致的结论:此款应当是已经归还,但在缺乏证据、原告刘某又不出庭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本案呢?

    接下来的时间里,我数次拨打原告刘某的手机,始终都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紧接着,我通过原告刘某委托的律师付某联系到了刘某的姐姐刘芳,并约她到法院来一趟。结果,这一次约见,为案件的真相大白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刘芳告诉我,其弟弟刘某与陈某本是很好的朋友,曾经一起合伙经营货车,合作一度很愉快。但后来,刘某发现陈某向其借钱以后总是迟迟不还,所以,双方开始关系不和,直到现在闹上了法庭。说到这20000元,刘芳说她并不清楚是否已经偿还了,但她可以回去跟她弟弟好好谈谈,如果确已还了,她会劝弟弟坦白承认。第二天,刘芳主动到法庭找到了我,说其弟弟刘某承认陈某已经偿还了20000元,之所以还要拿着借条来起诉,就是因为陈某一直以种种借口,拒绝向其偿还所借的30000元及利息,也可以说是让陈某也尝尝这种被“忽悠”的滋味。第三天,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均在约定时间到达了法庭,原告刘某亲口承认陈某已偿还了其起诉的50000元中的20000元的事实。经主持调解,刘某表示愿意放弃利息部分,被告陈某则表示其愿意当庭偿还余下的30000元。

    此案审结以后,被告陈某与其家人一起来到了法庭,说是专程来感谢我们的。他将一面锦旗递给了我们,微风吹来,锦旗随风飘扬,那几个醒目的大字映入我的眼帘:感谢公平、公正的人民法院。此时我有一种前所未有的欣慰感和成就感。法官审理案件固然要严格依法进行,但绝不能太被动,只有积极能动司法,既以法律为准绳,又以事实为依据,多动脑筋,勤于思考,不怕麻烦,不辞辛劳,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撑起一片蓝天!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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