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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中院传统民事案件调撤率逾五成
发布时间:2012-09-24 15:24:05


     本网讯(通讯员 张智全)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等传统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在严把程序关和事实关的基础上,不断创新调解方式,努力探索调解艺术,积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收到明显成效。截至9月18日,该院共审结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等传统民事案件157件,其中调解撤诉82件,调撤率达52.2%,同比上升20个百分点,传统民事审判工作呈现出审判效率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增多和申诉信访减少的良好发展势头。

    严把程序关和事实关,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依法调解奠定基础。该院坚持司法公正是实体、程序和形象公正统一的理念,依法对当事人的诉求逐一严格审查,并通过随案发放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和廉政监督卡,明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尽的义务和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既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看得见的司法公正”,又让其对法院及审判人员增进信任。同时在审理阶段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促其明白争议的症结和根源,为积极引导双方依法合理化解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创新调解方式,积极有效化解当事人恩怨。该院结合辖区当事人大部分居住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及时推出了“电话调解法”和“传真委托调解法”。对拥有通信工具的当事人,通过电话与其相互交流沟通,加深理解,努力寻求解决纠纷的有效办法;对无通信工具的当事人,则将各种调解方案传真至基层法院、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或人民调解组织,并委托上述单位组织当事人选择调解处理纠纷的最佳方案,一旦调解成功,便及时依法予以确认。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始终坚持“三心”,即一丝不苟地做到对待当事人有爱心,采信证据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耐心,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调解的成功率。

    讲究调解艺术,有的放矢,切实提高调解成功率。审判人员根据调解制度的性质和原则,将诉讼调解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调解准备阶段、调解展开阶段、调解送达阶段、调解履行阶段。在每个阶段都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恩怨,积极寻求调解结案的机会。在调解准备阶段,审判人员通过对案情的充分了解,结合实际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适时捕捉可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苗头信息,进而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随后,审判人员认真进行调解,凡经过调解,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及时将双方的调解协议内容用书面的形式予以固定,促使双方对协议内容的真实性、自愿性予以确认。必要时邀请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代理人或在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共同做思想工作,督促争议的双方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在送达过程中,办案人员不是“一送了事”,而是充分利用双方能够达成合意的心理特点,力促调解协议的及时履行,有效地将执行阶段的工作纳入调解过程,不仅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也彻底地解决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稳定。目前,该院通过调解撤诉结案的传统民事案件中,有95%以上的当事人都能自动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其中有40%的案件系当庭履行。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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