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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请人帮忙出事故 老板依然要买单
发布时间:2011-07-19 08:58: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韦老板找人将水泥卸下车,这些人又自行叫另一人来帮忙,结果此人被水泥压伤左腿,并因此起纠纷。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老板依然要买单。
2008年11月27日晚上8时许,韦老板进了一车水泥,为将水泥卸下车,遂雇请候宝、韦晓红前来卸货,为便于卸下水泥,候宝便叫卢志康一同前来卸水泥。在卸水泥过程中,韦老板发现卢志康参与劳动后,也没有提出不给卢志康参与卸货的异议。候宝、韦晓红与及卢志康3人按照韦老板的要求,将余下部分开车拉到另一地方卸给客户。在卸水泥过程中,卢志康不慎被水泥压伤左腿致骨折。韦老板将卢志康送到卫生院,经拍片诊断为:左胫骨骨折。2009年3月24日,卢志康经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卢志康无奈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韦老板赔偿医药费等损失15144.67元。 韦老板辩称:他与卢志康之间没有形成直接的雇用劳动关系,是候宝去找卢志康来合伙卸车。他将卸车费交给候宝,因此,是卢志康与候宝、韦晓红形成劳动关系。卢志康在劳动中受伤,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的受案范围,应驳回卢志康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老板为了从车上卸下水泥,雇请候宝、韦晓红两人前来卸货,因工资是按吨位支付,候宝邀请卢志康一起参与雇佣活动,在活动过程中,韦老板知道卢志康参与后,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卢志康参与,因此,韦老板与卢志康之间已形成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卢志康在为韦老板卸下水泥过程中,被水泥压伤左脚,卢志康要求韦老板赔偿医疗费等,其合理部分,法院应予支持。韦老板所做的水泥钢筋生意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费,因此韦老板雇工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韦老板提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先经过劳动仲裁和劳动能力鉴定,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遂作出判决:韦老板赔偿卢志康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853.27元。驳回卢志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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