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广西都安县一农民非法储存爆炸物领刑3年
发布时间:2011-07-19 12:06: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偏远山村的农民唐运共,法律意识淡薄,他用于采石的爆炸物没有能及时处理而非法储存家中,结果惹来牢狱之灾。近日,都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唐运共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唐运共今年38岁,只有小学文化。1996年,唐运共因种植农作物需要购买了100千克硝酸铵,作为肥料使用。后剩下65千克硝酸铵。2001年,唐运共为了建房和修路,就将剩下的65千克硝酸铵放在锅里溶解,加入木糠和柴油,经搅拌、烘干后,制成了“炸药”,用来开采石头。2004年,唐运共不再开采石头,便将剩下的2.44千克自制炸药及50米导火索、28枚电雷管等爆炸物储存在家中。

    2010年8月11日,公安民警在唐运共家中对上述爆炸物进行扣押。经检验:唐运共自制的炸药中检验出硝酸根离子、铵离子、柴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运共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被告人唐运共因生产生活需要而储存爆炸物,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对其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唐运共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