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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 应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1-07-20 09:55: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蒙庆)
7月1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巫锡荣应在五日内归还原告刘世方借款10000元;被告刘远林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2月21日,被告巫锡荣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具立了借条一份,注明借到原告10000元,被告刘远林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名,但未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作出约定。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索还款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巫锡荣从速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刘远林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世方与被告巫锡荣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巫锡荣向原告借款后,有义务偿还借款;被告刘远林在提供保证担保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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