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景平)
借款用于生意周转,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夫妻协议离婚在前,诉求债务人“妻子”还款不获支持。2011年7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熊俊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清借款50000元给原告任志立,被告黄小山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11月22日,熊俊军向任志立借款5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言明2010年11月27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黄小山签字担保,但熊俊军到期后未还款。任志立经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熊俊军及熊小芬还款50000元及其利息,并要求担保人黄小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熊俊军向原告任志立借款50000元属实,系民间借贷,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熊俊军未及时还款是酿成本纠纷的原因,应负全部清偿责任。被告黄小山系保证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熊俊军归还借款50000元,被告黄小山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熊小芬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因被告熊小芬与熊俊军于2010年9月1日经协议登记离婚,即在借款前与被告熊俊军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不承担责任,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因双方未约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