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万军)
车主驾驶“三无”摩托车给别人拉货搞营运,因货物超载造成车翻人伤,车主起诉要对方赔偿,却被法院判决自己承担主要责任。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2008年,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康勇花了一万多元钱买回了一辆限载量1吨的油电两用三轮摩托车搞营运,康勇一直未给该车上户。2009年9月8日,被告郭琼等三人因修建肉牛养殖场需要,请原告康勇用三轮车运河沙。双方约定,原告用自己的三轮摩托车给被告运沙,被告方负责装沙并按每车20元付运费。三被告为节省运费,每车都装得满满的,其重量远远超过1吨。当日,下午三时许,当康勇驾驶三轮车行至一陡坡路段时,因车辆前轻后重,三轮车连人带车翻滚于20多米高的岩坡下,造成原告严重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康勇先后在成都某医院住院7个月,做了三次手术,花去医药费用10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康勇之伤残等级为六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康勇给三被告运河沙,双方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是承运人,运输中的风险责任应由承运人即原告承担。被告明知原告的三轮车无牌无照,仍选用该车运沙,在选用运输工具上存在过错;在装载河沙时,被告为了节省运费,给原告装沙时,装载的河沙远远超过1吨的运载量,三轮车失控与严重超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也是有过错的。故该次事故原告承担主要责任80%,三被告承担次要责任20%。法院在依法确定了原告应获赔偿项目及数额后,依据责任承担比例,判决郭琼等三被告赔偿原告康万泽各种损失4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