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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离婚未生效 构成重婚并赔偿
发布时间:2011-07-21 09:41: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丁晒样 黄佳荣)   6月5日,江西余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重婚起诉的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准祝刚和桂萍离婚,并由桂萍赔偿祝刚人民币6000元。

    祝刚和桂萍于2001年元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4年桂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为省事,祝刚和桂萍双方私下口头协议离婚,从此,双方各奔东西。2004年,桂萍称自己已离婚,在他人介绍后与另村的范海订婚并举办了“结婚”宴席,此后,桂萍和范海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小孩。2011年元月,祝刚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桂萍赔偿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桂萍在未同祝刚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从2004年起即公然与范海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了小孩,因此,桂萍的这一行为构成重婚,同时也是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对此结果,桂萍是存在过错的。据此,依据《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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