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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判刑不思悔改 借讨账为名行敲诈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1-07-22 13:57: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晓明)
2011年7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涛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龚定军有期徒刑9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龚巧龙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查明,2010年8月8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黄涛以向被害人罗伟讨要欠款为由纠集被告人龚定军、龚巧龙和绰号叫“小强”的人(真名不祥,在逃),携带一把钢珠手枪、两把短刀,乘坐被告人黄涛驾驶的比亚迪轿车窜至丰城市尚庄街道候塘村村口等候罗伟。不久,罗伟开车出村时被被告人黄涛等四人拦住,罗伟被迫上了被告人黄涛的轿车,之后被告人龚定军驾驶罗伟的轿车将车停放在本市布兰登酒店停车场后也上了被告人黄涛的轿车。当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黄涛等人的轿车往本市秀市镇方向开,并将罗伟带至秀市镇雷坊村,与被告人黄涛的朋友“华峰”(真名不详,在逃)会合后,将罗伟带至附近一座山上。在山上,被告人黄涛以罗伟欠了他的钱为由,并拿出钢珠手枪威胁罗伟,逼迫罗伟答应拿七万元给被告人黄涛。之后,由被告人龚定军驾车送罗伟返回丰城。同月10日,罗伟委托徐华军向被告人黄涛提供的户主为宁丽勇的建设银行卡中转帐六万元,并在当天付给被告人龚定军现金一万元。 另查明,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涛多次找到被害人徐华军要求在其承接的丰城市南方水泥厂运送粉磨砂工程中参股,徐华军因不想惹麻烦而被迫同意被告人黄涛在既不交纳股金,也不提供任何劳力等情况下,占有该工程十分之一股份。同年9月17日,被告人黄涛找到徐华军要求分红,并提供了一个建设银行卡号。当日,徐华军向被告人黄涛提供的户主为宁丽勇的建设银行卡中转帐一万元。被告人黄涛在收到一万元后称太少,少了五万元不行,徐华军出于家人安全考虑被迫于同年10月13日又向被告人黄涛提供的户主为宁丽勇的建设银行卡中转帐一万元,同月21日又向被告人黄涛提供的户主为宁丽勇的建设银行卡中转帐四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涛采取非法拘禁、威迫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龚定军、龚巧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作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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