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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死“半路妻子”自杀未遂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1-07-22 14:37: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实)   57岁的内蒙古男子韩景春,因琐事与再婚妻子宋某发生争吵,并在宾馆中将妻子掐死。此后,韩景春割腕自杀未遂。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景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法院查明,2010年11月23日1时许,韩景春在北京市西城区狮子店胡同11号京广润酒店8532号房间内,因琐事与妻子宋某发生争吵,后韩景春双手扼压宋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韩景春作案后自杀未遂,后被查获归案。期间韩景春曾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但均未拨通。

    法庭上,韩景春辩解称,其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案发后其用手机拨通了110报警电话。韩景春的律师提出,韩景春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且韩景春曾拨打110,应认定为自首。

    检查机关出示的韩景春的供词显示,韩景春与宋某结婚后的第3年,两人常因一些小事发生矛盾。2010年11月15日他从宋某那搬出来住到旅店。20日他打电话定了到上海浦东机场的飞机。21日到北京机场后,他决定跟宋某谈谈,便叫宋某来北京找他。谈话中,宋某向韩景春要10万元补偿。韩景春很生气,遂掐住宋某的脖子,后割腕自杀,又用头撞房间的柱子,期间并用手机拨打110报警。

    法院认为,韩景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由家庭纠纷所引发,且韩景春作案后有试图拨打电话报警的行为,故可不立即执行,并以故意杀人罪对韩景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家属63万余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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