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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失火祸及邻家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1-07-25 10:51: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振希)   隔壁店铺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导致邻家两个店铺财产受损。日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两起案件。

    去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高勇租赁的活动板房东侧货柜处起火,引发火灾,后火势蔓延,烧至隔壁6、9号商铺,并致两商铺内物品毁损。该火灾事故经宿迁市宿豫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灾害系因活动板房采用泡沫夹芯板建造耐火等级不足,加之气候干燥、温度高,导致火灾发生后迅速蔓延。6、9号两家商铺的店主周文、陈丽遂以高勇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高勇赔偿其二人的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高勇未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未注意安全防护,导致火灾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店铺出租方将耐火等级不足、泡沫夹芯板建造的活动板房发包给周文、陈丽,致火灾发生后迅速蔓延,负有主要责任;周文、陈丽在活动板房中经营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亦负有一定责任,遂依法判决高勇赔偿周文、陈丽损失的40%。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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