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童鸣)
因嫌建筑工地围栏和工棚有碍自家小店的视线,自行将其拆除,孰料4岁儿子叶子(化名)从拆除的缺口处进入工地玩耍,在工地摔伤。后叶成东代理其子将工地承建商铜鼓县建筑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6月30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铜鼓县建筑建筑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17954.0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7月23日,铜鼓县建筑建筑公司承建铜鼓县某局一栋综合性大楼,至2010年12月止,五层的主体工程已完工,处于停工状态。该工地开工后,即在工地周围设置了2米高的安全围栏,并在靠近公路的围栏连接处搭建了一个小工棚。叶成东在工棚旁边开了一家小商店,觉得工棚和旁边围栏影响生意,便擅自将工棚和旁边围栏拆除。2011年1月16日,叶成东的儿子叶子从拆除的缺口处进入工地玩耍,不慎从二楼的预留洞口摔下,致使脾脏破裂、左手桡骨、尺骨骨折,构成五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叶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到被告停工工地玩耍,属其监护人监护不力。叶成东擅自将工棚和旁边围栏拆除,破坏了工地的安全防护设备,该行为与叶子受到伤害存在重大因果关系,对叶子所受伤害,叶成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在工地停工后,对二楼预留洞口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且对安全围栏的维护在停工期间未完全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