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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的审判政绩观 积极投身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刘文基   发布时间:2011-07-25 15:09:40


    因为长期受错误的司法理念影响,许多人对治安志愿者不屑一顾,对琐碎小事的放任不管,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思想上轻视琐碎小事的处理。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处理治安琐事是鸡毛蒜皮、无举轻重的小事,以为司法机关要办大案要案,才能出工作成果。

    的确,因为岗位分工的不同处理婚姻家务,和居委会、社区基层婆婆妈妈打交道的民事法官,与审判重大刑事案件的法官,自然也有区别。后者的工作往往是秃头上的虮子明摆着,在单位的总结报告中也屈指可数,具有浓墨重彩的一笔。而前者所做的工作则事过境迁,当事人自己虽然心里清楚,也说不出个丁丑子卯来,在别人眼里自然都是毫无技术含量,是村社干部、社区老太太都做得了的事情。

    但隔行如隔山,骆驼脖子长,隔山不吃草,尺有所短,寸有所长,高技术人员不见得就能取代一般技术人员乃至于体力劳动者的工作。说实在话,后者不见得就能办得了前者的事。社会分工不同,但各行各业都需要人干,而且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

    清官难断家务事,就因为家务事头绪多关节多,口说无凭,很难分清是非曲直。处理家务事,需要过多的耐心,丰富的阅历,随机应变的能力,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苦口婆心,废寝忘食,起早贪黑,同甘共苦,设身出地,将心比心,说得乌鸦下树来。

    正像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上的英雄,的确令人骄傲自豪,但是英雄并非越多越好。因为时势造英雄,英雄往往与战争、灾难相伴而生。因此我们在司法工作中绝不能贪大求全,而要谨小慎微,决不能放长线钓大鱼,创造大案要案,而要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治病要趁小,治理要及早。

    这不禁让人想到我国古代名医扁鹊的治病观。扁鹊以妙手回春、起死回生,名声大振。但他却谦虚的说,他的大哥、二哥医术比自己高明。只是因为大哥治病比未发之时,二哥治病比初发之时,人们都不以为奇。救人于重病之际,的确伟大,但治病比未发之时、初发之时,防患于未然,更加伟大。

    矛盾纠纷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不可避免,我们不是回避矛盾纠纷,而是要及早发现矛盾纠纷,及早治理化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有必要对于人人熟视无睹、不以为然的治安琐事,作以具体分析,以切实转变观念,真正依法办事,构建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我们尤其要树立正确的审判政绩观,案件不是越多越好,越大越好,而是越小越好,越少越好。这虽然是个简单的道理,用心一想,用心一辩,没有一个人不承认的。但因为受传统错误观念的影响,它在有的人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占据统治地位。司法人员必须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力构建和谐社会。

    不仅一般的司法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各级领导更要转变工作,要从思想上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重视社会治安处理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在优评奖先时也要把它们纳入其中,对于这些方面的先进典型也要大力宣传,大讲特讲。有的地方就因为综合治理搞得好,没有违法犯罪现象发生,确保了和谐稳定。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全国政法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管理创新乍看似乎是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情,与法院工作风马牛不相及。但公平廉洁执法、社会矛盾化解好理解,是法院工作的主旨、目的、要求。

    法院能动司法,积极投身社会管理创新,这也是社会实践的迫切需要。经常有个人、单位甚至于行政机关,就某个问题,或某些普遍性的问题,向法院进行咨询。有些人认为马路警察,各管一段,这不是法官的本职,有的人还以法律的中立表示反对,似乎有理有据。法官中立是对的,但这是就审理个案而言的。而这种分析咨询并不涉及案件,自然不牵扯居中裁判,不影响审判中立。

    不告不理的确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这并非说法院的工作是完全被动的。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原则,不告不理是就个案诉讼而言的,并不排除法院在整体工作上的积极主动,能动司法。法院除了审判工作还有其他工作,其终极目的与审判工作一样,是定纷止争,化解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这与宪法、法院组织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脉相承、协调一致的。

    不告不理、中立都是法理解释,我们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理解它、解释它,而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理解、解释。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不同的社会产生不同的法律,不同的社会对法官有不同的要求。我们应该根据中国国情,理解自己的法律,定位自己的法官。因此,我们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不能像外科医生治病一样,就案办案,治表不治本。而要开阔眼界,着眼大局,抓住重点,纲举目张。这才符合人民对法官的要求。

    事实胜于雄辩,社会管理创新,法院不是无能为力,无处下手,而是广阔天地,大有作为。预防、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我国刑法也是其它法律的基本原则,普法宣传是全体政法干部也是审判人员的神圣使命。法院不能只是机械的坐案问堂,而要预先防范,防患于未然。针对本地实际,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就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很好形式。建国六十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其正确性,各地在新时期的新实践、新发展,再次证明其科学、实用性。为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审判政绩观,积极投身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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