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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法院:加强巡回审判 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赵仁良   发布时间:2011-07-25 16:34:23


    龙陵县位于云南省西部,是一个山区县,地处怒江、龙川江两江之间,高黎贡山山脉由北向南伸入县境,全境崇山峻岭,丘陵起伏,河流纵横,全县9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而全县只有一个派出法庭,当事人的居住地距离法院或法庭往往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知识也很欠缺,为了打官司,往往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了坚持能动司法,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龙陵县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不断降低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
 
    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主观能动性,龙陵法院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实行一系列加强巡回审判力度的举措。
 
    一、明确加强巡回审判的重要性。通过教育,让广大干警深刻认识到在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过程中,最大限度快捷有效处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发现和解决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将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以及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无论是对于着力提高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还是对于增强审判工作辐射效应,争取人民法院工作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将产生积极作用。可以最大程度上彰显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成果,同时也是新时期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深入群众、方便群众和服务群众精神的具体体现。巡回审理案件应该是一种审判意识和理念,而不应当只流于形式。
 
    二、采用固定巡回审判点和流动巡回审判点共同布局的方式开展巡回工作。龙陵全境地处山区,人口分布不均,坝区和地势平坦地区人口分布较多,而广大山区人口分散,行政村、各自然村之间相距较远。根据辖区内各乡镇不同区域的案件数量、济发展状况、地方的风俗习惯等,龙陵法院采用固定巡回审判点和流动巡回审判点共同布局的方式确定设立巡回审判点,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在经济发展较好、人口较多、案件数量较多但没有派出法庭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建立相对固定的巡回审判点,原则上所有的乡镇政府所在地都建立固定巡回审判点,辖区内人口较少、案件数量较少的行政村建立流动巡回审判点,原则上要涵盖辖区内所有的行政村,使巡回审判点的布局科学、设置合理。通过不同的巡回审理方式的运用,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证人出庭作证和法院调查取证,便于充分利用当地社会资源调解处理纠纷。
 
    三、在巡回审理案件过程中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农村基层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由于长期工作在最基层,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为密切,比起法院的工作人员,可能更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双方当事人可能较为熟悉,更容易交流,对处理纠纷和缓和矛盾有着独特的优势,如果得到他们的帮助,可能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龙陵法院的法官在巡回审判前,往往先和当地农村基层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派出所联系,请他们参加巡回审判的调解疏导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熟悉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案件争议的焦点、案件纠纷的历史渊源、掌握当地的人情世故的优势,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和平息,
 
    四、在巡回审判中注重调解,不断完善诉调对接工作。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它能及时、彻底解决民事纠纷,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龙陵法院巡回审判的案件中,大多属于婚姻、赡养、抚养、扶养、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属之类的纠纷,矛盾多发生在家庭中或乡邻之间,在巡回审判中,法官注重调解,做到案结事了,有利于较为彻底地解决纠纷,大量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群众诉讼和法院负担,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龙陵法院还同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利用各种调解手段的优势解决纠纷。
 
    五、案件审判和法律宣传相结合。自1986年我国开始实施全民普法以来,农村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一系列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了普及,但是也应看到,与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相比,农村居民的学法、知法、用法还是个薄弱环节,农村居民了解法律的渠道十分有限,不少农村居民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在打官司中常常显得手足无措,导致自己的权利难以保障,有些甚至因为法律常识的缺失,将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恶化成刑事案件。龙陵法院的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并不就案审案,而是将案件审判和法律宣传结合起来,首先在开庭中,认真按照庭审规范开庭,细致解释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在案中就接受了法律教育,其次,在巡回审判案件的庭审之外,送法下乡,根据实际条件,进行一些法律和法理知识的宣传,向村民发放法律宣传的书面材料,为村民举办法律讲堂,当村民遇到法律问题时解释法律,教育群众发生纠纷和权益被侵犯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矛盾激化产生其他矛盾。
 
    六、制定和严格执行巡回审理考核制度。龙陵法院在部门工作量化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巡回审判工作规则的规定,坚持巡回办案,规定本院民一庭、民二庭和派出法庭巡回审判的案件不能低于所受理案件总数的50%,如果没有达到量化指标,在考核时做相应的扣分处理。为了方便社会各界对巡回审判制度执行的监督,龙陵法院还制作了巡回审判登记表,由巡回所到的基层组织或相关人员签字证实,将巡回审判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在今后的工作中,龙陵法院还会根据社会条件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使巡回审判制度在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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