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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西南州公开宣判贩运毒品案 一毒贩伏法
发布时间:2011-07-25 17:35: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龙雨)
7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法院与安龙县法院在安龙县迎宾大道联合召开宣判大会,中院受托就向光红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终审宣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向光红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被告人向光红,男,系湖北省利川市忠路镇向阳村农民。经最高法院复核确认:2008年2日24日,被告人向光红打电话邀约同案被告人何平(已判刑)到云南省昆明市帮人运输毒品,二人于27日在云南省昆明市汇合。29日,因无毒品可运,向光红、何平到云南省瑞丽市,找到同案被告人严坤华(女,已判刑)。向光红、严坤华经共谋,从中缅边境购得海洛因,带回严坤华的租住处重新包装。同年3月3日,向光红许诺给付5000元雇佣何平将毒品运至广东省广州市,后严坤华、何平、向光红乘车轮流携带毒品从瑞丽返回昆明。5日,三人乘坐卧铺客车从昆明去往广东省汕头市。当车行至贵州省安龙县境内国道324线安龙收费站时,公安人员将向光红、何平、严坤华抓获,当场从严坤华携带的行李包内缴获海洛因1400克、甲基苯丙胺0.2克,并从三人处扣押毒资共计26876.5元。 最高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向光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结伙贩卖、运输海洛因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的作用并为主实施,系主犯,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了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向光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安龙县法院另就4被告人抢劫、盗窃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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