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建凡)
2011年7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丰城市顺达驾驶培训学校赔偿原告熊明各项经济损失24035.48元。
法院查明,原告熊明与被告刘安民同为被告顺达驾校驾驶员培训班的学员。2010年1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刘安民在场内练习倒桩驾驶技术时,驾驶的培训车辆右前轮将站在标志线上的原告熊明的右脚压伤,随即熊明被送至丰城市人民医院拍片检查。同年1月26日,原告熊明来到丰城市中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右脚第一、二、三中骨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11天,花去医疗费5015.43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原告熊明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占全残的20%;建议手续治疗费在4000元内酌定,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为1人,出院后全休3个月。因协议赔偿未果,原告熊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熊明在被告顺达驾校受伤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顺达驾校关于不是在其处受伤的辩称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熊明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认识到擅自进入驾校培训区可能发生损害的后果,由于其麻痹大意,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顺达驾校作为驾驶员培训机构,对原告熊明闯入练习区制止不力,管理不到位,致使损害结果发生,故其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刘安民作为一名学员,按照操作规程练习,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