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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全通过收费站 致设施严重损坏被诉
发布时间:2011-07-28 09:09: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2011年7月6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1年6月20日,驾驶员冯开平驾驶一辆福田重型货车沿着国道320线由芒市向保山方向行驶,车上载有一棵大型景观树木,13时20分,当行驶至龙陵县龙山卡收费站时,冯开平在交完过路费后继续前行,货车车头已经通过收费窗口,但由于所载景观树木后部稍微超出货车车厢,刮擦到收费站护栏,驾驶员并不知情,继续往前开车,导致了收费站的护栏和收费设施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经过龙陵县镇安交警中队现场勘验,认定是冯开平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收费站造成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收费站的管理单位龙陵公路管理段和冯开平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龙陵公路管理段于2011年6月30日向龙陵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冯开平恢复交通事故中损坏的收费设施。为防止被告在纠纷解决之前将肇事车辆开走,公路段在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依法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扣押。 经过调解,原、被告达成了收费设施修复的协议,并且已经在实施当中,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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