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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车辆过户协议 出车祸被判担连责
发布时间:2011-07-28 09:18: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揭氢)   2011年7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熊金发应承担原告刘水仔全部损害,即给付19317.60元,被告陈华根、李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5月25日5时20分许,一小客车司机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车行至丰城市解放南路博亚交叉路口,将行人即刘水仔撞伤,事故后,该小客车司机驾车逃离现场,尔后,刘水仔被送往丰城市中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右外踝粉碎性骨折。2010年6月8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该车司机驾车肇事后逃离现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水仔不负事故责任。2010年8月1日,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报告书确认原告刘水仔系较大的钝性暴力致右踝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乙级,继续治疗费用为2000元,建议伤后全休3个月。经查,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甘军民,其将该车转卖给被告刘勇、被告刘勇将车转卖给被告邹文忠、被告邹文忠将车转卖给被告游爱清、被告游爱清将车转给被告陈华根、李伟,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被告陈华根、李伟通过被告熊金发介绍将车转卖,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但遗失了。被告熊金发自认被告陈华根、李伟车即肇事车经其介绍转卖事实,但其称也不认识买车人致法院无法查明肇事车辆现实际所有人及肇事司机。

    法院认为,原告刘水仔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小客车驾驶人员及现实际所有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被告熊金发、陈华根、李伟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无法查明肇事者致原告刘水仔的损害得不到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熊金发应对原告刘水仔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华根、李伟对被告熊金发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甘军民、刘勇、邹文忠、游爱清已将肇事车转卖,已无法控制该车运行或从中受益,故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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