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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十八收养 法律视为无效力
发布时间:2011-07-28 11:03: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宪伟 王明豪)   六旬老太收养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男子为养子。7月28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孙老太与被告王书印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被告王书印适当给付原告孙老太补偿款10000元。

    原告孙老太现年62岁,系安阳县西部农民,其有五个女儿,现均已成家。1997年,原告以收养名义与当年21岁的被告人王书印共同生活,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孙老太为被告王书印操办了婚礼,并为王书印婚生的女儿办理了满月酒席。2008年,被告王书印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原告孙老太瘫痪且生活不能自理,无奈的孙老太将王书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同时要求被告王书印给付补偿款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老太与被告王书印以收养名义共同生活时,被告王书印已满十八周岁,且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原、被告均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故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应属无效。鉴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曾为被告付出了经济利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被告应对原告经济损失进行适当补偿,遂依照我国《收养法》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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