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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将车“复原” 毁灭证据难逃法网
发布时间:2011-07-28 14:58: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邱秋霖)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置被害人安危于不顾,驾车逃离现场,并企图通过修复车辆来毁灭证据、掩盖违法事实。7月27日,福建省浦城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发生于今年1月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盛良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1年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盛良驾驶闽H47919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浦城县城关返回永兴镇,行至临江瓦铺村路段(825县道2KM+600M)时,发现对向有人骑自行车与其交会,因采取临危措施不当,致两车相撞。事发后,陈盛良下车查看,在发觉其车左后视镜撞毁,左前挡风玻璃破裂及车左前处凹陷后,置被害人吴土兴安危于不顾,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吴土兴被撞后身受重伤,后被路人发现,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陈盛良在驾车逃回永兴镇后兴村后,为逃避罪责,于次日将车开至武夷山市修复,以消弥证据。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盛良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盛良于2011年1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盛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后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被告人陈盛良驾车逃逸,并毁灭证据,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案发后,被告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取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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