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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擅自在他人承包田种树构成侵权被判拔除
发布时间:2011-07-28 15:14: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7月28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开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栽植在原告王宇庚承包的“农大引河北埂”范围内长27米、宽8米地段上的树木予以清除。

    经审理查明,2001年,泗洪县王庄村原告王宇庚与村委会就案中涉及土地签定了《租赁协议》。期限为12年,用于植树。2003年因特大洪水,村委会将原告栽植的杨树700余棵砍伐用于护堤,村委会无钱赔偿,经研究延长承包期2年,同时由原告负责加固大堤,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再延长承包期8年。但因部分村民阻止原告未能加固大堤。后由被告自行加固大堤。2004年4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该河埂上栽植杨树。经村委会数次调解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将栽植在原告承包经营河埂范围内的树木拔除。另查明,经实地丈量,被告郭开年在争议土地上栽植面积为长27米,宽8米。

    法院认为,原告系王庄村村民,其在王庄村委会依据上级政府的精神对河堤、渠埂、废沟、荒地等进行公开拍卖过程中拍得“引河北埂”的承包经营权,并与村委会签定了合同,虽然双方所签合同名称为租赁协议,但性质上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已经履行,后因洪水的发生村委会与原告之间又签订补充协议,就合同内容作部分变更,延长承包期限,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原告取得了该河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经营权即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而被告擅自在该河埂上栽植杨树,并阻止原告自主行使在所承包河埂上种树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有权排除妨碍,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被告为加固河堤所付出的一定劳务或费用,可另行处理。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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