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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都安一女教师骗取21万元弃职潜逃
发布时间:2011-07-28 16:21: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某中学英语女教师王玉婵,以给付高利息为诱饵,骗取多名同事、熟人钱款高达21.8万元,因赌博血本无归,她选择了弃职潜逃。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
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间,时任都安瑶族自治县某中学英语教师的王玉婵,以给付高利息为诱饵,虚构承包学校饭堂、从事木材生意、购买地皮等事实,分别骗取同事及熟人韦某、覃某、林某、苏某等多人钱款共计27.4万元,王玉婵把所有骗来的27.4万元全部用于赌博和赌场放高利贷,但都血本无归。 由于无力偿还巨额欠款,迫于压力,王玉婵在自己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情况下,为了逃避追债,于2007年7月弃职潜逃,混迹于北京等地。 2010年3月17日,王玉婵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0年4月23日,王玉婵被都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玉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7.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婵以各种理由向他人借款后,把借款用于赌博和赌场放高利贷,在自己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债务,竟弃职潜逃,在外期间,也没有主动联系受害人偿还欠款,其行为性质已构成诈骗。 2010年12月,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玉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玉婵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王玉婵上诉称:她与被害人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是诈骗;她借同事韦某5.6万元,已经过民事诉讼解决,应由民事法律调整;她借苏某等人的钱是由于购买地皮,并不存在诈骗行为。还有,其外出的目的是为了打工赚钱还款,而不是为了逃避债务。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 河池市中院另查明,王玉婵借同事韦某5.6万元借款,已经过民事诉讼程序,由一审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由王玉婵与其丈夫共同偿还韦某借款5.6万元,并已进入执行程序。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玉婵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但王玉婵上诉理由部分成立,王玉婵与同事韦某的借款因韦某主张以民事诉讼解决,司法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且该借款案已经过民事诉讼程序,由一审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故对该事实不应重复评价,不应再定性为刑事法律关系,故王玉婵的诈骗金额应当为21.8万元,原判认定王玉婵的诈骗金额为27.4万元有误,中院予以纠正。 日前,河池市中院遂改判被告人王玉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8000元;并退赔诈骗所得给各被害人。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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