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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融安法院成功调解一批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发布时间:2011-07-29 08:51: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念初)
2011年7月28日,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
原告马万堂等十人于2011年6月7日分别起诉时称:被告姚家成在承包建筑长安板榄至和平三级公路NO3标段(以下简称NO3标段)期间,曾请原告等十人为其打工,并约定了每天的工钱。工程结束后,至今被告姚家成仍未给付所欠工钱。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姚家成及时支付所欠原告的工钱,原告马万堂等十人的工钱合计150088元。 经查明:被告姚家成系长安经板榄至和平三级公路建设NO3标段的负责人;第三人王祥雄系长安经板榄至和平三级公路建设NO4标段的负责人;原告马万堂系第三人王祥雄的工作人员。2008年10月5日被告姚家成与第三人王祥雄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书》,被告姚家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长安经板榄至和平三级公路建设NO3标段的油路工程承包给第三人王祥雄。《劳务协议书》签订后,第三人王祥雄组织包括原告马万堂在内的一批工作人员进场施工。NO3标段的油路工程完成后,第三人王祥雄一直没有给付马万堂等九人的工钱,其余工作人员的工钱则已经全部付清。油路工程结束后,被告姚家成与第三人王祥雄经协商后,第三人王祥雄经征得马万堂等九人的同意,将所欠原告马万堂等九人的工钱144058元(其中马万堂25920元、王歧飞19000元、梁子华11070元、李小定11968元、王顺英10500元、姚学福16200元、王歧清12800元、孙孝东12600元、肖新民24000元)及尚欠石场老板龙振刚的石料款6030元,合计150088元的债务转移给被告姚家成,被告姚家成于2010年1月18日按照第三人王祥雄的要求,撰写了一张欠款条。原告马万堂在拿到欠款条一年多之后,没有收到被告姚家成付给的任何款项,遂于2011年6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姚家成及时支付所欠原告工钱人民币25920元。 在原告马万堂向法院起诉被告姚家成同日,龙振刚及上述八人也分别起诉姚家成追索劳动报酬,但龙振刚认为被告姚家成所写的欠款条内容有误,其并没有在被告姚家成的NO3标段油路工程中做工,被告姚家成也没有拖欠其做工的工钱,实际上是该工程尚欠其石料款,并于2011年7月4日撤回起诉。 融安法院民一庭于2011年7月20日在开庭审理该批系列案之后,采取电话联系、分别做工作、以情动人、以理感人、以法服人的方法,终促成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姚家成尚欠第三人王祥雄工程款尾款150088元,并自愿定于2011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给第三人王祥雄;第三人王祥雄尚欠原告马万堂等9人的工钱144058元(其中马万堂25920元、王歧飞19000元、梁子华11070元、李小定11968元、王顺英10500元、姚学福16200元、王歧清12800元、孙孝东12600元、肖新民24000元),并自愿在收到被告姚家成交来的工程款尾款后,在2011年10月20日前将上述款项作为工钱付给原告马万堂等9人。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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