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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厂房充老板 骗取钱财还旧债
发布时间:2011-07-29 10:15: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凯 季锡聪)
2011年7月29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黄新因无力偿还债务,经他人介绍到被害人吴某处借钱。为了骗取吴某的信任,黄新在事先征得其朋友郭某同意后,于2011年2月22日通知吴某等人到郭的厂房,谎称该厂房及设备为其所有,借款目的用于购买设备以扩大生产规模,从吴某处骗得59500元后,黄新将赃款用于还债及个人挥霍,并更换手机号码以逃避吴某的追讨。案发后,黄新未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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