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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摩托车路口相撞 双方存过错负同等责任
发布时间:2011-07-29 14:01: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南德)
2011年7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李良根应赔偿原告周三贵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0584元(已支付4000元)。
2010年12月23日18时29分许,李良根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丰源二号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与一号路的交叉路口在红灯亮时进入路口,尔后在绿灯亮时继续直行,与从二号路上由南向北驶来在路口左转弯地由周三贵驾驶的二轮摩托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周三贵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三贵和李良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后,周三贵在市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去医疗费47566元,出院后治疗花去医疗费1354元。经法医鉴定,周三贵构成X级伤残。诉前,李良根支付了周三贵医疗费4000元。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被告李良根与原告周三贵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李良根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故应承担相应的5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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