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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拉钢筋弹死人 赔偿损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1-07-29 15:14: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银虎)   拉钢筋建房,将62岁的老妇弹死,建房者、驾驶员、承包人均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云南省盐津县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罗代鲜在建房中,雇请杨正军驾驶农用机动车将成圈的钢筋拉直建房。由于操作不当,拉直的钢筋弹起将行人郭某击倒,导致肝脏破裂而死亡,法院判决罗代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赔偿损失25000元;杨正军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赔偿损失23000元;包工头周文东赔偿损失21576元。

    2010年3月,被告人罗代鲜将其房屋发包给周文东承建。同年7月,被告人罗代鲜邀请杨正军驾驶云C74746号农用货车,在落雁乡街道上将成圈的钢筋拉直作楼面钢筋。被告人罗代鲜负责将钢筋的末端拴在车上,并负责车辆起停指挥工作,周文东负责钢筋另一端的固定。当日8时许,杨正军驾驶农用车拉扯第4根钢筋时,受害人郭某途经此处,旁人宋某警告其通行危险,郭未予理采,继续通行。随后,郭某被拉直的钢筋弹起击倒,罗代鲜等人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郭某系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罗代鲜、杨正军、周文东积极向死者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代鲜、杨正军用机动车在行人通行的街道上拉直钢筋,具有高度危险,未确保安全,因过于自信而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罗代鲜、杨正军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文东作为工程承包人,在共同参与钢筋制作过程中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郭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不听他人警示,冒险通行,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酌情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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