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江毅)
2011年7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熊剑赔偿原告徐文根67511.40元,被告南昌共赢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10年9月14日14时30分,徐文根驾驶两轮摩托车直行至丰乐公路铁路镇集镇交叉路口路段时,遇熊剑驾驶小轿车从铁路镇派出所方向由支线左转弯上丰乐公路,结果两车相撞,导致原告徐文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徐文根被送往武警江西总队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左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骨质缺损;左小指中远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小指尺侧动脉、神经、静脉断裂,甲床破裂;左环指伸指肌腱断裂,甲床破裂;右第五肋骨骨折;右肾萎缩。2010年9月26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熊剑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徐文根对该事故不负责任。2011年1月14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确认:原告徐文根伤情直接评定为伤残九级,占全残的百分之二十。另查明,被告南昌共赢汽车公司系肇事车的登记车主。
法院认为,被告熊剑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南昌共赢汽车公司作为肇事车登记车主,对被告熊剑造成原告徐文根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