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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强服务 积极调解促和谐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经验介绍
作者:徐明显 袁祖云 陈咏峰   发布时间:2011-08-01 09:25:33


    近年来,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执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通过狠抓诉调对接、调解工作和“调解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了一套切合实际的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灵活、便捷、多元、高效地解决纠纷,有力地推动司法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有效地提高了司法服务效能,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全院涉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等案件调撤(协调)率由2009年前的不到30%上升到目前的72%以上,案件上诉率连年不超过10个百分点,连年位居全市法院第一。信访案件结案率100%,2009年以来无一件新信访案件发生。

    一、广泛建立诉调对接网络,最大限度解决各类纠纷

    2009年七月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下发后,肥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逐步建立完善诉讼调解与行政调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强化诉调对接,建立调解网络与诉调对接机制。

    (一)全面强化诉讼服务功能,确保诉调对接机制正常运行。为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肥西法院党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 “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要求,从加强和完善诉讼服务功能入手,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与立案庭合署办公。通过完善诉讼引导、立案审查、调解协调、救助服务、查询谘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强化服务引导,实现多元化诉调衔接,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负责做好诉调对接的工作协调、闸口管理、数据统计,以及与“调解指导中心”和业务庭的日常工作协调。尤其是充分发挥立案工作优势,认真做好诉前调解工作,把大量的涉及拆迁补偿、征地补偿、土地流转、劳动争议、农民工工资等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化解,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委托非诉调解的方式解决,大大降低了案件上升率,平均年递增11%,低于全市法院平均20%的上升率,提高了司法效能,增强了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落实“诉调对接”机制,建立全县人民调解服务网络。为把人民法院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处相对接,使其规范化、程序化,肥西法院专门成立了“调解指导中心”,其主要职能是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做好“三调联动”联络工作,调解部分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热点案件。2010年4月肥西法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发文制定了《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办法》,对肥西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范围、委托过程、调解场所、调解程序、调解时限、归档办法、调解效力等进行规范,同时制定《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单》、《委托人民调解函》、《人民调解申请书》、《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延长调解期限申请书》、《准予延长调解期限决定书》等相关制度,规范调解文书样式,完善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处的联动机制。同时,肥西法院还在四个基层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司法所和村居委设立“调解指导站”和“诉讼服务联系点”,实行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委托调解互动,并从司法所聘任1-2名执行联络员,从村居委主任中聘请调解联络员,协助法官广泛开展非诉调解、委托调解和诉讼案件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纠纷,实现了全县委托调解、诉讼调解服务网络化。

    原告汤某某于1983年建造三间房屋,2004年被告汤某在原告房屋的南面建造新房,两家间隔数米。2008年夏季由于连下暴雨,原告三间房屋突然倒塌,原告认为系被告新建房屋与其间距过窄、地基较高、影响排水造成的,遂诉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二万余元。被告认为原告房屋年久失修,质量又差,加之受08年雪灾影响,其倒塌与己无关,不愿赔偿。案件受理后,小庙法庭的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虽系亲兄弟关系,但因此事而关系僵化,矛盾突出,两家兄长和村乡干部出面调解多次均未成功。于是承办法官主动联系邀请当事人所在乡的司法所、村委会同志参与调解,掌握动态,交流情况,进行座谈,形成“三合一”联动调解方式,从聘请律师所需费用、鉴定评估费用、案件法律事实到双方的兄弟情等方面,一起帮助原、被告筐算“法律帐”、“成本帐”、“亲情帐”,使之认识到官司继续打下去不但两败俱伤,没有赢家,而且也影响下一代之间的亲情。通过多方工作,被告弟弟与原告哥哥终于达成和解协议,两兄弟恩怨消除,握手言和。

    (三)牢固树立调解(协调)理念,全面开展调解工作。肥西法院要求全体干警在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调解(协调)意识,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案件外,一切民事案件要把调解工作贯穿审判过程始终;执行案件要多做和解工作,力争复杂案件达成执行和解;行政案件要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平等协调解决纠纷;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要强化民事赔偿中的调解工作,力争赔偿到位,取得受害方谅解。肥西法院还把调解工作纳入《案件质效考评机制》,进行每月考评,其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表彰依据。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全院各部门都能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开展工作,积极发挥调解网络作用,案件调撤率逐年提高。尤其是所辖4个基层人民法庭广泛与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开展调解工作,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均在98%以上,案件调撤率达70%以上。

    原告王伟等四人诉被告华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丈夫去世给王伟打击巨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伟多次有过激行为,并多次去被告处吵闹,影响被告正常经营。承办法官先后五次调解都因王伟的拒绝而无果。案件宣判后,王伟主动与法官联系,要求调解,此时承办法官并没有因其先前行为而抱怨不满,推脱搪塞,而是积极地联系被告进行调解,最终被告一次性赔付15.5万元;拿到标的款后,王伟专门从宿州感到三河法庭表示感谢,并为她以前对法官调解工作的不理解和对立情绪表示道歉,临走还硬要丢下装有现金的信封酬谢,她动情地说:法官真是为我们当事人着想,没有你们的后期调解工作,我们孤儿寡母的,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赔偿款。

    二、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肥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和“调解指导中心”牢牢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寻求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把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认真甄别案件性质,力争调解分化矛盾。诉前调解程序便利,易于操作,时效快捷,起诉的群众最欢迎。对于涉及拆迁补偿、土地承包、集团诉讼、劳动争议等有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纠纷案件,下功夫做调解工作,能使纠纷得到充分化解,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国家重点工程合肥新桥机场建设征地引起的“外嫁女”要求征地补偿款起诉的案件。前两年在肥西县高刘镇涉及拆迁的几个行政村,有大量的类似案件出现,群众对立情绪大,影响范围广。由于涉及大多数群众利益,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不仅问题不能得到圆满解决,而且很容易使矛盾激化,甚至引发上访。院党组要求“诉讼服务中心”和“调解指导中心”的法官及时深入到村镇两级做工作,寻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时向群众宣传法律政策,从个案入手,结合每户实际情况,开展调解工作,最终村镇与群众达成共识,既维护了“外嫁女”的权益,又使矛盾纠纷在小范围内得到解决,保障了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了“维权”和“维稳”双赢。

    2009—2011年度肥西法院共诉前化解各类复杂、疑难案件90余件,涉及群众、职工1200余人,其中因合肥新桥机场工程建设张菊等26户“外嫁女”诉求征地补偿款、合肥包河区14户村民向肥西桃花工业园管委会主张征地补偿款等,由于诉前精心调解,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张菊等全部撤回起诉。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结案的26件。另有24件涉及劳动争议、拆迁补偿、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重大、疑难及群体性案件,其中1件涉及24户群众拆迁、1件涉及592名职工安置,经诉前调解全部结案,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稳定了群众的情绪,维护了社会稳定。

    如2009年12月22日,上派镇爱和社区某村民李某(女)等6人在诉前调解协议上签字时,激动地说:“感谢法官调处帮我们要来了补偿款。”李某等6人均系该社区村民,所生子女均落户于某村民组。2008年12月,该村民组集体土地因城镇建设被征收,村民组以1992年的户口登记为基准界定补偿款分配人口,致李某等6人的子女不能参与分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李某等作为法定代理人向肥西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村民组分别给付土地补偿款60000元。由于纠纷涉及征地拆迁,牵涉面较广,肥西法院决定启动诉前调解联动机制,借力人民调解,争取和解结案。方案确定后,调解中心的法官一方面耐心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思想稳控、情绪安抚工作。同时积极主动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部门联系,并分别到社居委和农户家中了解情况,社居委认为分配方案符合村民自治规定,拒绝走“回头路”重分补偿款。为此,法官多次组织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等部门人员,上门宣传法律政策,召开协调会议,现场研究解决方案,指出既要推进城镇建设,但也要照顾到失地农民的实际生活困难。经过法官们多次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终于使村民组负责人的思想有了转变,同意法官建议的调解方案,最终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二)穷尽调解方法,力求维护社会稳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给予当事人正确引导,说明情况,或帮助其完善手续,或明确告知其不能立案的理由,并主动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相关协调工作,确保群众能理解、问题不扩大。如原肥西县化肥厂592名职工起诉龙源化工公司案,经审查,该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关部门与工人对改制涉及的利益部分产生不同理解,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立案庭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指示向县有关部门通报和上级法院报告,要求积极妥善做调解工作,做到接待时有理有节,答复时准确果断,不留后遗症,力求避免缠讼和上访事件的发生,通过细致周密的说服动员,该厂592名职工息诉息访。又例如,肥西县粮食局诉24户职工抢房、占地要求排除妨碍一案,由于涉及其内部改制问题,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一时间粮食部门职工抢房占地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立案庭及时制定诉前调解方案,逐户了解情况做思想工作化解,最后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大家纷纷主动搬出房屋、让出占地,有效地制止了“抢占风”,案件得以圆满调处。

    (三)结合诉讼保全措施,促成案件诉前调结。立案庭每年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期间财产保全措施。每次下达裁定书时,法官就开始做调解工作,大部分案件都在财产保全期间内调解了结。例如,刘某骑自行车被一农用车撞倒,致其身受重伤,一直住院治疗。由于该农用车没有购买保险,且驾驶员多方推诿不愿拿钱赔偿。时间一天天过去,交警队到期就要放车了,刘某心里很焦急。万般无奈之下,刘某之妻王某手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立案庭申请要求裁定查封肇事车辆。立案庭及时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接下来法官们又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并邀请当地司法调解员参加,双方在当地司法所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得到了合理的赔偿。

    (四)将调解延伸到司法鉴定等环节。立案庭负责司法鉴定、拍卖、评估管理工作,肥西法院建立了一定范围、层次和较高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具体操作过程中,结合案情适时做调解工作,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选择鉴定机构,减少诉讼矛盾和对立面,确保公正高效。有时还组织对多个鉴定结论进行协调,让对立双方选择一个能够共同接受的鉴定结论作为裁判证据或执行依据,以尽量减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减轻当事人负担和诉累。对涉及家庭矛盾、人格尊严等案件的鉴定结论,法官积极组织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例如,家住肥西县上派镇的姜某,因其身上有遗传皮肤病,一直怀疑其妻王某所生之子为什么没有遗传皮肤病?双方经常为此争吵,刘某诉至法院,王某因此事深感委屈和伤心,甚至有时产生轻生念头。立案法官了解情况后,一方面做双方思想工作,让姜某善待妻儿;另一方面宣传科学道理,并建议他们协商选择了一家鉴定机构,做个亲子鉴定释疑。鉴定结论认定孩子与姜某属亲子关系,受屈的王某拿到鉴定结论后,硬是拉着姜某一道领着孩子到立案庭泣谢法官,一个快崩溃的家庭由此走向了幸福和谐。

    (五)树立信访调解意识,钝化社会矛盾。在处理信访案件时,主要是通过调阅相关案件卷宗,摸清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信访诉求,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相关重点案件会同有关部门、乡镇召开信访稳控联席会议,把脉会诊,共同做信访人思想工作和协调工作,尽量使其信访诉求在合理的范围内通过调处得以解决,最后息诉罢访,肥西法院信访案件90%以上调解、协调结案。信访人曹文元(被告)与唐照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只因90年代案件审理时,曹文元曾经提出原告的借条是伪造的,于是以此为借口多头上访。肥西法院接访后,当接待人员通过调阅其案件卷宗为其联系有关鉴定机构准备进行鉴定时,曹文元却又找借口推诿,不予配合,并转而纠缠其他方面的细节问题。其后,接待人员又主动约其谈话,了解实情,摆事实,讲道理,借以提高其对案件证据和法律裁判权威性的认识。同时,针对曹文元家庭确有实际困难,引导其向有关部门申请救助,并与丰乐镇政府取得联系,委托当地调解组织做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最终使其满意息访。

    三、巩固诉调对接成果,进一步强化调解机制建设

    肥西法院在强化调解意识、实现“诉调对接”、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前调解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今后将根据上级法院部署,结合本院实际,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考评机制,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注重规范委托、邀请调解程序,灵活运用各类调解方式。在诉调对接前设置案件分流程序,确定来诉案件是否进入诉前调解,避免案件调解的随意性。完善诉调对接源头的操作程序,即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在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后、正式立案前,暂缓立案,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调解中心”或委托、邀请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加强与行业调解的对接,进一步推进肥西社会管理创新建设。注重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等行业调解组织的沟通、交流,邀请、鼓励、委托各界参与,发挥行业调解的优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创创新,务求实效。

    (三)将诉调对接进行量化考核,纳入绩效考评管理机制。建立诉调对接量化指标,如委托调解率、邀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自动履行率、申请强制执行率、再诉率和申请再审率等,通过建立诉调对接量化考核体系,进一步分析诉调对接、委托调解取得成效的原因,有利于以后更好地开展工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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