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只因分家和睦家庭起纠纷 父亲两次状告子女
发布时间:2011-08-01 11:05: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唐时华 冯杨 王幸萍 )
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因分家引发纠纷。父亲与孩子为赡养问题两次走上法庭。
李鸿星于1989年母亲去世后,欲将家里几间瓦房和几亩田地分给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1993年年底,统一意见后,李鸿星称:“一间分给小儿子李平,还有猪圈。李伟分给他一进大门有铁栏杆的那间,还有外面转角的那间。另外一间自己留下,小儿子(李平)我死了他负责抬埋我,(这间房)作为他的补偿。堂屋留给我老伴,李伟抬埋她,(堂屋)就作为李伟的补偿。” 因为李鸿星的小女儿李绿英早年远嫁外乡,所以没有参与分家。大女儿李勤英分得原来结婚时在家里居住的一间房子,但是没有分到土地。按照分家协议,李勤英、李伟、李平姐弟三人每人每月要向两位老人支付30元的生活费。同时,李伟、李平兄弟两人平分了家里的全部田地,每年每人要向老人交纳180斤大米。可是,没过多久,姐弟三人就对赡养父母的义务产生了不同意见。 大儿子李伟因不满分家方法,遂离家出走了。两年间,每月该给老人送去的赡养费和粮食自然也就没了着落。小儿子李平也开始拖欠老人的赡养费和粮食。李勤英对赡养老人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2006年,李鸿星一纸诉状把三个子女告上了大理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个子女支付自己和老伴应该得到的赡养费。 法庭判决李勤英、李伟、李平三人每人每月支付给李鸿星和老伴生活费各50元,李伟和李平每人每年还要向李鸿星和老伴交纳大米180斤。判决生效以后,李鸿星的几个子女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08年,李鸿星的老伴去世后,三个子女认为,赡养费应该减半支付。李鸿星再次把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追加赡养费。 2010年的9月6号,大理市人民法院凤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大理市人民法院凤仪法庭做出了如下判决:由被告李勤英、李伟、李平各支付原告李鸿星赡养费每月1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原告今后门诊医疗费、住院费由被告李勤英、李伟、李平平均承担,上述医疗费、住院费以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单据计算。丧葬费也由三被告平均承担。 责任编辑:
朴冬雪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