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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法院依法打击三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
作者:雷建荣   发布时间:2011-08-01 14:26:57


    7月27日,陕西商州区法院成功开庭审理并集中宣判了三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周在文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王运顺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被告人冀宏军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千元。有力地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

    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周在文未经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商州区黑山镇、杨斜镇等地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75只红腹锦鸡、1只勺鸡和150根价值2226.70元红腹锦鸡尾羽,存放在自己租住的房内。2011年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周在文将150根红腹锦鸡尾毛出售给杨军正﹙另案处理﹚时,被森林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永顺未经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将其收购的180根价值2671.92元红腹锦鸡羽毛以280元出售给杨军正。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冀宏军亦未经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将自己收购的40根价值593.76元红腹锦鸡羽毛及少许野鸡羽毛非法出售给杨军正,得款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在文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尾羽150根,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75只,勺鸡1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永顺、冀宏军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羽毛各180根、40根,情节较轻,且退回了违法所得。依据上述犯罪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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