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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之浅见
作者:覃小艳   发布时间:2013-05-22 15:49:1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应由被告人对犯罪行为付出相应的民事赔偿代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该规定为被告人积极赔偿提供了酌情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法官要坚持“调、判”结合、“情、法”并用的原则,释法析理,向被告人及其亲属讲明利害关系,由被告人赔偿或由其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或死亡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以取得被害人(或死亡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基于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否达成赔偿协议是可能成为法官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刑罚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显得极为重要。要做好这一调解工作,法官应当准确把握附带民事诉讼的争议焦点,努力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平衡点”,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首先,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促使双方自愿接受调解。法官要注意保护刑事被告人、被害人的自愿调解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被害方一般都有想要调解的意向,而被告人一般处于被羁押的境地,获取案件信息的条件显然较被害方要受局限,导致被害方和被告人地位的不平等,可能会导致调解的不自愿。因此要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工作,维护双方利益,促使双方自愿接受调解。

    其次,灵活调解方法,确定赔偿数额。虽说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但法官居中调和时必须要做到心中有数。首先查清被害方要求赔偿的相应证据是否达到证据要求,引导其提出的诉讼请求要实际、合理,并了解其要求的最低数额。同时要掌握被告方的实际偿付能力和赔偿最高限额,如果数额差距不大,就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数额差距较大,就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使被害方适当降低赔偿数额,使被告方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增加调处的空间,为双方多创造沟通机会,尽可能达成协议。

    第三,坚持合法原则,确保程序和实体上的公正。一方面要保证程序合法,注意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获得诉讼信息方面也应给予在押被告人特别关注,保证诉讼调解的程序正当性。另一方面要保证调解协议内容合法,对于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权利的协议约定,不得予以认可。同时要关注调解后被告方向被害方的实际偿还情况,确保协议内容得到切实履行。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仅要求法官具备较强的调解技巧和能力,还需要有高度的法律责任感,要学会换位思考,充分为当事人着想,了解掌握被告方和被害方的真正思想动态。法官要调动诉讼代理人的积极性,在调解中充分发挥诉讼代理人知法懂法及其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优势,将其作为一个切入点促成调解的达成。同时,充分借助双方当事人家属、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各方面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以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尽可能使其成为被告人刑事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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