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伙同狱友贩运毒品4千克 一男子被处死刑
发布时间:2011-08-01 16:14:45
曾因惯窃被处死缓的陆明,出狱后不仅未痛改前非,反而伙同狱友做起了毒品生意。往返于广东与上海贩运冰毒的陆明,在两次逃脱追捕后被抓获。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宣判,陆明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
曾经因犯惯窃罪于1990年12月22日被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陆明,到2007年4月13日被刑满释放,后开始吸食毒品,并伙同狱中结识的陆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一同做起毒品买卖。2010年3月24日,陆明为贩卖毒品与陆某某等人驾驶沃尔沃轿车至广东省普宁市,在获取毒品后于3月26日凌晨驾车返回上海,陆明携毒品回到包头路的住处。当日凌晨3时许,陆明与陈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别克轿车离开住处小区欲外出进行毒品交易时,遇公安人员堵截后逃逸。随后,陆明指使其妻徐某(另案处理)将住处内的毒品转移,徐某持毒品至住处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徐某随身携带的纸袋内查获含量为70.10%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995.07克;此外,公安人员还从陆明住处客厅、卧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6.27克、尼美西泮0.32克、三唑仑0.22克等。2010年3月26日凌晨陆明逃逸后,还指使陆某某为其转移人民币现金103万余元,并于同年3月30日、31日两次逃脱追捕,直至同年7月21日被抓获归案。2010年3月期间,陆明还曾伙同妻子徐某多次容留陈某、郝某等人在租住的包头路住处等处吸食毒品。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陆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4000余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陆明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陆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陆明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上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