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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物不慎发生火灾 司机判赔63万
发布时间:2011-08-03 11:40: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揭氢)   2011年8月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熊国梁赔偿原告终浩物流公司货物损失计人民币63万元。

    法院查明,2011年3月17日终浩物流公司与被告熊国梁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由被告熊国梁用大货车为终浩物流公司运输橡胶货物,从江苏送到昆明市。2011年3月20日,熊国梁装满终浩物流公司橡胶货物后,驾车行驶至湖南洪江市安江服务区至鸡公界隧道路段时,车辆发生火灾,将终浩物流公司的63万元橡胶货物付之一炬,使终浩物流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熊国梁承运货物的车辆意外发生火灾的交通事故,致使承运的货物全部烧毁,因此被告熊国梁未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对酿成本案纠纷,被告熊国梁应负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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