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涂维国)
2011年8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冬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处被告人肖杨辉、肖红莲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0元。
2011年3月初的一天,陈冬香、肖红莲、肖杨辉三人商量,由肖红莲、肖杨辉做媒,陈冬香办一个化名为熊英的假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来骗婚,并约好骗来的钱由陈冬香得一半,肖杨辉和肖红莲得一半。2011年3月23日,肖杨辉按事前与陈冬香、肖红莲商量好的方法打电话给一婚介所说:“帮刘小龙约好了一女子在丰城天下见面”,婚介所接电话后通知刘小龙来相亲。2011年3月29日,刘小龙与父亲在中心菜市场门口按3月27日与婚介所及陈冬香等三人约定的,将礼金12600元交给陈冬香,介绍费2200元交给婚介所和肖红莲、肖杨辉,陈冬香将化名为熊英的假户籍证明交给刘小龙。尔后,刘小龙带陈冬香在首饰店买了一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348元),随后二人在旁边的餐厅里吃东西时,陈冬香以上厕所为由趁机从侧门逃走,随即刘小龙便电话报警。事后,陈冬香分得赃款人民币6600元和该枚黄金戒指,肖红莲和肖杨辉每人均分得赃款人民币3600元,含介绍费人民币600元。案发后,所有赃款物已退还给刘小龙。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冬香、肖红莲、肖杨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隐瞒事实真相,以谈婚为由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共同实施诈骗被害人钱财。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