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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作者:史少兵 张志霞   发布时间:2011-08-03 15:50:50


    【案情】

    2010年10月,被告人梁某某得知妻子王某与邻居刘某有了婚外情,遂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争吵次日,妻子与情人刘某私奔。此后,梁某某四处寻找妻子均无果而终。同年12月1日,梁某某经多方打听,得知妻子和刘某在崇礼县。在确定了妻子与刘某的住处后,梁某某联系顾某某、白某某、侯某某、任某某去找王某。在找到刘某和妻子王某后,五被告人将刘某殴打后连王某一起带走。为了弥补寻找妻子造成的损失,梁某某向刘某索要两万元补偿。梁某某等人在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向崇礼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崇礼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侯某某拘役六个月;被告人任某某拘役六个月。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五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被害人,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并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中的客体要件。客观方面五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过殴打,威胁过被害人及其家人,向其家人索要钱财,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符合,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

    一种意见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五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找回王某,向刘某索要其本人认为的刘某应当赔偿其的损失,而不是单纯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客观方面五被告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非法拘禁罪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把人限制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绑架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要钱财。二者主体都是一般主体,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也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二者主观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主观方面是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绑架罪的主观方面是以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获取钱财为目的。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是限制人身自由,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限制人身自由和获得钱财。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本案中五被告人是去寻找梁某某的妻子,并不是以索要财物为目的的,在寻找到妻子后,被告人梁某某因需支付车费、饭费等一系列费用而想到这些费用应该由被害人出。被告人产生这种意识,也正是因为被害人的一定过错。梁某某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向被害人索要其本人认为的被害人应当赔偿其的损失,不具有单纯的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主观目的,客观方面被告人梁某某是以威胁被害人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被害人又向家人索要。在索要财物的过程中,五被告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无论从法律效果还是从社会效果都得到良好的统一。

    综上,笔者认为崇礼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作者单位: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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