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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不明确 房费欠条来作证
发布时间:2011-08-05 10:05: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玉珍 刘苏华)
兰鑫承租贺建国的房屋作店面,到期后兰鑫以口头租赁房屋合同不明确拒绝给付租金,贺建国提供了兰鑫写下了房费欠条作为有力证据,最终胜诉。8月4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一审判令兰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贺建国店面租金共计13200元。
贺建国与兰鑫二人经协商,口头约定将贺建国名下的房屋作店面租给兰鑫使用,租金一年记币13200元,并由兰鑫写下借条。借条约定:借到贺建国人民币13200元整,定于 2010年3月底前还清,如未还清,由借方人自负后果。该借条上加注:定于房费借条,一年期。后经贺建国多次向兰鑫催要无果,特诉讼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贺建国与被告兰鑫达成口头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履行。被告虽向原告出具的是借条,但实际系被告拖欠原告的店面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32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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