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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存漏洞 举证不能输官司
发布时间:2011-08-05 10:17: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揭氢)   支付的货款因公司自身财务制度管理不严被采购员领走,该公司未能提供交付完货款的证据而败诉。2011年8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丰城煤焦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丰城金属加工厂货款人民币21468元。

    法院查明,2010年5-6月间,丰城金属加工厂根据丰城煤焦公司的要求,出售给煤焦公司机械配件若干件,总计货款为人民币51468元。此货款在金属加工厂不知情且未办理任何委托手续的情况下,由煤焦公司的采购员在煤焦公司的财务处领走。当金属加工厂知情后,向煤焦公司要求支付该货款时,煤焦公司催促该采购员通过银行转账还款3万元,尚欠货款21468元,经金属加工厂多次催讨未果,酿成纠纷,金属加工厂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煤焦公司支付尚欠货款。

    法院认为,被告的辩称不能提供与原告相对抗的证据加以证实,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欠原告货款不能因为自身财务制度管理不严而侵害原告方的利益,故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被告欠原告货款至今不能支付,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理应承担归还欠款的民事责任。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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