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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三步曲” 全程化纷争
——潜江法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纪实
作者:彭振林   发布时间:2011-08-05 10:57:34


    位于湖北江汉平原腹地的潜江市,素有“水乡园林”之称。守护在这块水乡园林之上的潜江市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同时,注重案件的调解,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采取多种调解方式,和谐司法,化解纠纷。

    诉讼前调,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2011年7月18日,潜江法院总口法庭前后仅用了3天时间,诉前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案申请人李家伟、程小芝在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就全部获赔,他们对法院诉前就将纠纷解决感到十分满意。

    近年来,该院从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出发,一直注重各类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随着新的诉讼收费办法的实施,诉讼门槛的降低,一些纠纷更是汹涌而来。该院根据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特点,理出新的工作思路,对一些因债务、合同、交通事故和家庭矛盾等引发的简易纠纷,在来起诉之前,首先进行调解,能解决的给予当场解决。这样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又及早地化解了纠纷。

    同时,该院主动加强与辖区党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努力实现三者在调解工作上无缝对接,为当事人寻求最快捷、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6个人民法庭在各自辖区编织了“三联一聘”的解决纠纷网络:一是联系当地党委和政法委;二是联系当地综治办和派出所;三是联系当地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在村委会和居委会聘请一名诉讼调解员,在村委会和居委会设立了“人民调解室”,并将法庭法官分片到村,形成了纠纷联动、调解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调解网络,实行了诉调对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法庭受案数量不仅大幅度下降,而且许多司法程序难以解决的纠纷通过基层解决纠纷机制的多元化,均得到了妥善解决。建立多元化解决民事纠纷机制,尽量使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为构建和谐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1上半年,该院立案庭和6个人民法庭在诉前调解各类纠纷近百件,诉前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组织化解纠纷500余件。

    庭审中调,力争案结事了

    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中,该院进一步加大对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大胆创新,灵活多样地开展调解工作。他们对冲突大、隔阂深,有可能激化的如群体性纠纷、劳动争议等复杂、疑难诉讼案件,法庭受理后,认真分析案情,在庭审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强化庭审时的调解力度。同时在受理案件后的审查和开庭整过过程中,还采取穿插庭前调解、庭下调解和通过“协助调解人”制度等方式,对案件多方进行调解。通过正确地运用诉讼调解,不仅减轻了纠纷当事人的心理负担,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团结,而且降低了群众的诉讼成本。

    2011年1—7月,全院结案1348件,其中调解结案1079件,调撤率为80.1%。

    判决前调,穷尽手段解纷争

    2011年5月28日,该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李敏在给被告陈某即将送达民事判决书时,对被告再一次释明该案件查清的事实和判决的理由。陈某当场要求李法官在判决书发出之前,再组织他和原告进行一次调解。通过征求原告胡某的意见后,在李法官的主持下,一起合伙纠纷案在判决书发出之前,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一次性付清双方约定的款项。

    该院紧紧围绕“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这一工作思路,对一些复杂、疑难诉讼案件,法院受理后,在庭审中的调解工作中不能成功时,再次加大开庭后和判决书发出前的调解工作力度,不放过任何一次调解机会,进一步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今年上半年,该院开庭后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共有168件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在开庭后和下判前得以调解。

    创新方式,提高调解技能
    在诉前、庭审和判前各个阶段的调解工作中,为了尽快将纠纷消除,该院创新思维方式,提高调解技能,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调处,尽力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分流疏导。对要求立案的婚姻家庭纠纷、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以及因工伤事故或交通事故引发、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纠纷发生地在本辖区内的,在立案过程中,要先询问当事人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调解的,向其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并告知诉讼程序、成本和风险。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经过人民调解。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立案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同时进行诉前调解。二是协助调处。对双方当事人系亲友、乡邻等特殊关系,人民调解组织又对纠纷基本情况和双方的“渊源”知根知底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承办法官主动上门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调解。对经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调解成功的案件,根据当事人是否主动撤回起诉及时制发民事裁定书或调解书,并在诉讼费用上给予减免。三是特邀调解。对于诉讼调解过程中遭遇阻力、但纵观全案仍然存在调和可能的案件,不搞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与当事人相关的亲朋好友一起做劝导工作,力促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四是巡回调解,就地消化矛盾。

    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目前,该院已总结出除上述技能技巧以外的诸如“趁热打铁法”、“冷却处理法”、“耐心引导法”以及“一气呵成法”等一系列极为适用的民事调解方式方法,这些调解工作方法在审判工作中正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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