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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组长收受“好处费” 两村干部触法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05 14:15: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韩志华 李锐)
两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在村民出租宅基地过程中,索取、收受“好处费”,最终触法获刑。2011年8月2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有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刘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同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名被告人中,张有田原系禹州市颖川办事处某村组会计,刘强系村组组长,行贿人王垌系同组村民。2008年10月,在王垌办理出租宅基地过程中,时任村组会计的张有田、村组组长的刘强,利用职务便利,分别索取、收受王垌现金10000元、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案发后,二人将赃款全部退回。 2011年4月18日,行贿人王垌到禹州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行贿行为。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有田、刘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王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鉴于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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